2011年8月29日星期一

愛是最大權利

早幾日有幾個三年不見,未來三十年也未必再見的朋友,帶養在深閨的在下去見識見識。初到歡場,認識了一個朋友的朋友。正值芳華之妙,衣著打扮加上談吐應是這酒吧的常客。

大酌期間,她一直按電話似是心緒不靈。酒精推動下,這位少女開始向陌生人吐出往事。電話的另一方,原來是她失蹤一年多的「男朋友」。至於他何故失蹤,我不便亦不必細問。

當年兩小口子談婚論嫁,連結婚戒指也買好了。結果故事一跳便跳到了那一夜。他回來了,正在附近的酒吧和女子作樂笙歌。而她哭著扭著要去找情郎。

到底要有多大的愛,才能讓一個蒲精少女決定結婚?倒聽過更多的「未玩夠」、「我仲細」之類的藉口,連認真地愛也不情願。

其他人勸喻既然負心人正在尋歡,又何必自討沒趣。我說,做自己不後悔的事就好。她肯定地回答:「不後悔,值得的。我很想他。」最後,她坐進的士,去看望愛人,像羅密歐遠遠看茱麗葉一眼就心足。

戀愛中的男女,確有不顧一切,視死如歸的勇氣。剛才,我錯過心上人的約會來電,最後他另外有約。怪我們有緣無份,倒不如說我無勇氣爭取見一面吃個甜品。無怪在下仍是單身貴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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